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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7

公 證 結 婚 之 手 續

一、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二、

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三、

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四、

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公證處打字。

五、

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六、

登記時應攜帶: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

結婚人為現役軍人者,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並備影本一份存卷)。

3.

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

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

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

八、

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九、

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十、

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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